创业 投资 一文看懂创业投资企业政策

创投企业政策探索(一)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背景国家为鼓励资金投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07年以来颁布多项财税政策

创投企业政策探索

(一)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背景

国家为鼓励资金投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07年以来颁布多项财税政策,通过所得税投资抵扣的方式给予创业投资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其扶持的范围从早期的仅针对公司制创投企业发展至如今涵盖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契约型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对象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宽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策落地主要是通过先试点再推广至全国的方式。截至目前,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以财税〔2018〕55号文规定为主要依据,并期待2020年9月7日公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地,该政策落地后将实现各组织形式的“税收公平”。

我将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演变过程梳理如下:

2005.11.15 经国务院批准,多部门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提出创投企业的概念、登记备案条件、登记及运作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06.3.1起实施,现行有效

2007.02.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税收政策配套文件,创投企业实行审核公布名单管理制度

提出了创投企业所得税投资抵扣法制及其享受条件

该通知回溯至2006.1.1起实施,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009.04.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修改财税[2007]31号文,更新“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创投企业由审核公布名单管理制度改为备案管理制

2012-2015 苏州工业园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实行所得税抵扣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

2015.10.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实行所得税抵扣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同时试点政策废止

2017.04.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开启新的试点,选择在京津翼、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等八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自2017.1.1起试点执行

将所得税投资抵扣政策由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的法人合伙人扩展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包括法人合伙人及自然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

所得税投资抵扣的投资对象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018.05.1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推广至全国,自2018.1.1起执行,同时试点政策废止

调整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

2019.05.15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创业投资基金出具享受财税55号文税收政策无异议意见的公告

提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55号文政策

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19.06.19 证监会公开《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促进全国性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落地,至此,创业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型基金制、天使投资人同等的享受55号文税收政策

2020.09.07国务院原则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二)创业投资企业现行政策的享受条件

享受财税〔2018〕55号文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首先需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其次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

一、创投企业设立及备案的主要条件

1,工商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经营范围限于《办法》规定的五类,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2,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3,投资者: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高管人员: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5,投资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6,备案管理部门: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如北京市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如为创业投资基金则为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并受证监会监管。

7,年检制度:每年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检工作。

二、投资对象“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6,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等否定情形。

(三)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一、创投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

现行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契约型基金、天使投资人参照公司制。

试点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二、税收政策分析

试点政策“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国家在消除所得税双重征收问题上拿创投企业作为试点,将个人通过有限公司持股的“有限公司”透明化,税收上如同自然人直接持股。政策落地后,创投企业将实现各组织形式的税负平等。但创投企业70%的抵扣政策是否能够叠加在试点政策上,如今尚未明确。

试点政策落地前能够享受的税收力度(公司制):投资收益率越小,该政策的节税力度越明显;而投资收益率较大时,该政策的节税力度杯水车薪。

例:投资额1000万,退出收入2500万,投资收益1500万。

不享受任何政策情况下:企业所得税=1500万*25%=375万

适用创投企业政策情况下:企业所得税=(1500万-1000万*70%)*25%=200万

因此,选择公司制创投企业,需要等待税收政策明朗,但设立创投企业还可以选择其他组织形式。

三、创投政策适用建议

1,采用自然人对投资标的直接持股的方式,适用天使投资个人政策。

该方案的优点:(1)天使投资个人备案相对较易;(2)税负最低。

缺点主要有:(1)暴露投资人身份;(2)没有公司平台调节利润;(3)投资人风险大,盈亏不能相抵。

2,自然人投资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我们管理人备案成功后,作为该基金的管理人,适用私募基金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

该方案的优点:(1)税负最小;(2)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税收政策,管理人可向其收取管理费及投顾费;(3)多个投资项目能够盈亏相抵。

缺点主要有:将来我司财务型投资会与协会业务相联系。

3,采用公司制创投企业,等待中关村试点政策落地。

该方案优点:(1)试点政策落地后企业层面无自然人比例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上犹如自然人直接持股,该政策落地后其实践优势将胜过有限合伙制(目前创投企业基本采用有限合伙制,因为合伙企业无企业所得税);(2)有公司平台调节利润额,能实现盈亏相抵。

缺点主要有:(1)仅对自然人持股比例部分免企业所得税,若最大程度享受优惠则需自然人100%对创投公司持股,否则跟其他组织形式相比仍然存在“不公平”;(2)70%抵扣政策能否叠加尚未明朗。

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目前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方式。

该方案优点:(1)无企业所得税;(2)注册在税收洼地,自然人合伙人享受返税;(3)可选择按单项目20%个税申报或按年度5%-35%个税申报。

缺点主要有:单项目申报无法盈亏相抵,而按年度申报税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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