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实体共同作为申报主体向实体注册登记地市级人社部门申报备案。如项目实体分布在多个地区,向总部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申报备案。项目实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备案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备案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具有原创性和可复制性、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一定经济或社会价值,符合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发展趋势,已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市级创业项目。
2.项目负责人为国内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其凭借自身专业技术和能力创办项目实体,实体已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项目负责人所占股权不低于30%。截至申报备案日,项目实体注册登记未超过5年。
3.项目实体依法经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6个月有与申报备案项目相关的营业收入。
4.项目负责人、项目实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帮助或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创业,同意在媒体、公共服务平台公开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实体相关信息。
(三)下列情况不得申报:项目已被认定备案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项目实体为加盟商、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实体负责人曾发生变更;某一实体被两个或以上申报备案项目作为项目实体;项目实体往年已被江苏省大学生创业项目作为项目实体。
(四)资金支持
对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每个给予3万元补贴资金。
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一)申报类型。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备案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两种类型,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含大学生创业园)均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型申报备案。
(二)申报主体。创业孵化载体产权、共建、运营单位中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均可作为申报主体向载体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申报备案。涉及两家或以上单位时,由其中一家作为申报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申报主体,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如载体分布在多个地区,需向载体总部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申报备案。
(三)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批准、自建、共建、租建形式在本市设立。已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市级孵化类创业示范基地。
2.运营机构具有创业服务行政职能或是经政府部门同意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相应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3.孵化场地具备一定规模、法律关系明确,截至申报备案日批用、租用、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基础配套设施合规,内部管理制度、孵化项目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机制完善,收费标准明确。运营机构为载体配备较为稳定的运营服务团队、专业化的导师队伍。
4.落实国家、省、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为孵化项目设立一定数量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申报备案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应已制定支持大学生创业措施。
5.申报备案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近24个月新增孵化项目不少于15个,孵化成功项目不少于15个。截至申报备案日,在孵项目不少于30个。申报备案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近24个月新增孵化项目不少于15个,孵化成功项目不少于10个。截至申报备案日,在孵项目不少于25个,其中大学生创业项目占比不少于60%。
6.申报主体、运营机构均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权属单位、运营机构同意在媒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公开载体基本情况、服务机制、孵化成效等信息。
(四)下列情况不得申报:已被认定备案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载体不得重复申报备案;载体分部或分支机构不得申报备案;2022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动态管理被取消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载体,2023年度不得重新申报备案。
(五)资金支持。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自2024年起参加创业基地动态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报途径及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9日,详情可咨询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
四、申报所需材料(详见附件)
1.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推荐表
2.省级备案推荐名单表(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五、咨询电话
市就管中心
、
江北新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鼓楼区
栖霞区
雨花台区
江宁区
浦口区
六合区
溧水区
高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