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规定需经批准方可建设的其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批准。
(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的改建、迁建项目需报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分级管理权限如下: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投资项目,企业需要按国家规定办理上市募集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生产许可证等手续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中除基础设施和采掘业投资项目外的项目备案,由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合并办理,并同步录入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
5.外商投资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
(四)境外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分级管理权限如下:
1.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境外投资前款规定之外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