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有合法的资质。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成立时间2年以上。 2.有明确的规划。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有专项规划或明确内容,对大学生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3.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等创业服务。 4.有扶持的措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积极为创业大学生享受扶持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政策落实效果明显。积极接收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5.有明显的效果。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保有量不低于10户(个)。每年扶持(孵化)成功大学生创新创业实体不少于5户。
二、申请材料
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的相关制度(原件和复印件)
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原件和复印件)
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非必要)
创业大学生毕业证或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非必要)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单位:会东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