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网红品牌”,您心动了吗?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常见争议焦点分析及建议
近日,整天乐呵呵的张先生竟然看起来有些失魂落魄,究其原因才知道,张先生被加盟人王女告上了法庭。法院送达的诉状中,作为原告的王女士要求作为代理人的张先生解除加盟代理协议,返还品牌加盟费12万元,品牌加盟保证金2万元,赔偿加盟损失86万。张先生苦笑着对律师说:“解除合同倒是其次,NND要求退赔的太多了,把我卖了也赔不起啊!”我看了诉状和证据材料,问了相关细节之后,开玩笑说:“果然有自知之明,呵呵。你啊!确实卖不了多少钱,不过,谁说你一定要赔呢?”
王女士诉状上写的事实与理由都是真的,然而张先生为什么不用担心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是因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条件或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故不能因此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你清楚了么?
近年来,“网红品牌”凭借其经营成本低、技术要求不高、具有一定知名度、投资见效快等优点在我国快速发展,各种零售、餐饮业加盟店遍地开花。加盟“网红品牌”,成了很多中小投资者起步创业的不错选择。加盟“网红品牌”需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那么,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有哪些,风险又该如何防范?刘律师团队为您解读如下: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俗称加盟商,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经过本团队对大量司法审判案例的研究,归纳如下:
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起诉的常见理由
(一)特许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常见理由:
1.被特许人未按时缴纳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
2.被特许人违约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3.被特许人提前终止经营、合同到期后仍使用被特许的经营资源。
(二)被特许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常见理由:
1.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特许经营行为未进行备案;
2. 特许人虚假宣传、未披露信息、未约定冷静期;
3. 特许人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商标、著作权、专利、技术等);
4.特许人未按时供货、供货质量问题、未按约指导培训等。
二、纠纷中常见的案件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案情简要:2019年9月2日,戴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淮黑卤味专营店加盟协议。协议履行期间,戴某发现某公司存在下列违约行为:……没有约定冷静期解除权,某公司没有两个直营店,也没有进行备案……。戴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及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这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条件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
参考案例1:(2021)苏08民初266号
小结1,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以及是否备案并不当然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二)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
案情简要:黄某与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了涉案合同,黄某加盟某公司的“IM”项目。后黄某经向商务部网站查询,某公司未向商务部备案,不是特许经营企业,也无“两店一年”,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后期某公司未按涉案合同约定推广“IM奶茶”,也未约定合理的“冷静期”,黄某作为被特许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规定以及管理条例规定有权要求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法院观点: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目的在于规范特许经营市场,防止特许人仗掌握特许经营项目之优势,采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之手段,诱骗被特许人在未了解真实的情况下草率签约,从而使被特许人的合同利益失衡。据此,本院认为,并非只要存在未披露的信息,被特许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有为特许人所独占、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履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核心信息,才是管理条例规定的被特许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的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案中,特许经营备案、“两店一年”等经营信息并非属于上述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披露的信息”。
参考案例2:(2020)沪0104民初4065号
小结2,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只有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的,被特许人才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三)“冷静期”的合同解除权
案情简要:2020年5月10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IM茶服务协议书》。但合同签订之后,刘某发现某公司没有注册涉案商标并且隐瞒物料价格信息。刘某于2020年5月18日向某公司发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但某公司未明确回复。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刘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观点: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管理条例的此项规定实质是对“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虽然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未约定此条款内容,但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刘某作为被特许人仍可以依管理条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对于合理期限的判断一般以特许人的核心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掌握、利用时为宜。刘某未开设店铺开展经营活动,未实际掌握或使用某公司的经营资源,故刘某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确认合同解除于法有据。
参考案例3:(2020)沪0104民初18040号
小结3:没有约定冷静期,且被特许人尚未使用特许人特许经营资源的,被特许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
三、针对特许经营合同中常见问题的预防建议
(一)针对特许人风险的预防建议:
1. 按制度履行相关手续,避免产生民事争议及行政处罚:
(1)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 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3) 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 不过分夸大宣传,向被特许人履行披露的义务,避免后期因虚假宣传,被特许人主张基于欺诈解除合同及赔偿相关损失;
3. 积极履行开展相关培训、及时配送经营所需货物、配合被特许人选址开店等合同约定义务。
(二)针对被特许人风险的预防建议:
1. 不轻信特许人的投资回报蓝图,谨慎考察,知悉经营风险:
(1) 考察特许人的资质、经营资源、实际履约能力、业界口碑;
(2) 考察特许人推广的“网红品牌”的真实市场行情、发展前景、同业竞争情况,投资回报率;
(3)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以细致审慎的态度,认真研究特许经营合同条款;
2. 认真履约,对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准备,与特许人保持良好沟通;
3. 合同到期前及时续约或停止使用被特许的经营资源。
创业有风险,加盟需谨慎。以上有关品牌加盟、特许经营的风险与预防建议,希望通过本文对相关立法与司法裁判案例的解读与梳理,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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