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按照“放管服”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要求,政府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政府不再进行审批。企业只需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经备案机关复核通过后即可完成备案,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无需任何前置要件。这项改革,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需要警惕的是,现实中,部分企业想方设法,虚构项目信息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并且利用“投资项目备案证”实施一些不合法或不正当的行为。针对这一现象,特别提醒广大企业、群众,“投资项目备案证”不等同于“手续齐全证明”。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为告知性备案,项目备案机关仅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本机关权限等进行审查。
可见,“投资项目备案证”仅能证明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并不等同于项目已取得自然资源、住建、发改、应急管理、工业和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更不等同于项目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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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杨敏
图片: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