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文件规定:
(1)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 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 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 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2)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可向学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2 年。
(3) 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4) 各地各高校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 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 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
(5) 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6)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