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20〕26号)、宜兴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9〕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21〕15号)精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就新一轮政策中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高校在校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宜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创业人员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办理,也可至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所在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现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3)创业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普通高校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5)实地营业照片。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市人社部门按季对各镇(园区、街道)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市人社部门按季对复核通过的信息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宜首次成功创业,租房营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3年内每年据实给予上限为6000元的创业租金补贴。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创业人员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办理,也可至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所在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现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1)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3)创业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租赁合同、租金税务发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创业人员支付租金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普通高校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7)实地营业照片。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市人社部门按季对各镇(园区、街道)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市人社部门按季对复核通过的信息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在宜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吸纳各类城乡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2个月(含)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创业实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办理,也可至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所在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现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3)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4)创业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市人社部门按季对各镇(园区、街道)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市人社部门按季对复核通过的信息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宜兴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成功孵化初创企业的,可享受创业孵化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的初创企业数,给予基地每户1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孵化成功认定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办理,也可至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所在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现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2)入驻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普通高校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5)创业孵化基地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6)迁出基地新注册生产(经营)地的企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实地营业照片。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市人社部门按季度对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拨付。确认结果由市人社部门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宜兴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申请享受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经认定的宜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设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我市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建设奖励。
(三)申领流程
1.确认核实。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属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申报,需提供《宜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励资金申报审核表》。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对确认,上报市人社部门进行复核。
2.公示拨付。审核结果由市人社部门在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六、其它
(一)2024年1月1日(含)起登记注册的创业实体,适用于本通知。2024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创业实体申请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按《关于宜兴市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核操作办法的补充规定》(宜人社〔2020〕5号)文件执行。2023年12月31日(含)前认定的宜兴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补贴发生时间在本通知实施前的,按《宜兴市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核操作办法》(宜人社〔2017〕27号)文件执行,发生时间在本通知实施后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中首次成功创业是指创业者首次在宜兴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各项创业扶持补贴应在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或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申请对象必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不得申请。
(四)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和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申请相关创业扶持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宜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创业扶持补贴。
(五)本通知中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经教育部认证后可视同,“3+2”中高职在校生以其入学后第4年进入高职教育起视为高校在校生,小微创业者含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型标准执行。
(六)创业场地的租赁双方如属法律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创业租金补贴不可享受。对上传或提供实地营业照片的,要求真实清晰,信息完整。
(七)补贴对象如属下列身份需提供:1.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海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证明;2.大学生村官提供宜兴市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
(八)本通知所需填报的相关表单可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也可至经办机构领取。
(九)各级经办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受理审核工作,按规定做好各项创业扶持补贴资金的台账工作。人社、财政部门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严格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发布的有关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