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经济日益紧密的今天,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投资者对于内地市场的兴趣愈发浓厚。然而,在准备进军内地市场时,投资者往往面临一个关键问题:是选择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投资,还是通过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以股东身份进行投资?这个选择不仅关乎投资的便利性和效率,更涉及税务筹划、风险管理和长期发展战略等多方面的考量。本文将重点结合内地与香港相关规定重点对税务筹划利弊进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 …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因此,无论是香港公司或自然人作为股东,完全持有内地企业的股份时,这家内地企业即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
一、设立香港企业投资境内企业
(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含在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及非上市企业)股息、分红,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其中第十条,对“股息”作出明确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本条的“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另外,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即香港居民设立香港公司后持有大陆企业,大陆企业支付股息),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就不能按“股息”征税规定,而应该按照“营业所得”的相关征税规定。
(1)如果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那么香港公司应当为协定及文件中所述的香港税收居民,且该香港公司是直接拥有该境内公司至25%资本的公司,则可按中港协定对于分配至该香港公司的股息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判断香港公司是不是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如果是香港的税收居民,就可以按上面(1)条进行判断处理。如果不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那么就需要确定公司是属于哪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再按照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税率执行,而不是直接按照5%的优惠税率执行。
所以,同样是通过香港公司控股内地公司,在股息分工这一块上面,并不是单单看公司的所在地是不是在香港,而是需要综合判断公司到底归属于哪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也就是对纳税主体的归属进行认定,而不是直接简单套用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进行缴税。
二、香港籍个人投资境内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境内企业的股息、红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境内企业的股息、红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三、内地个人投资内地公司获得境外籍后,
内地公司的性质及税收优惠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五十五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四、Tax in HK
HK公司在缴税以后,若分红给香港个人股东,则不需要再交税;若分红给非香港身份的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税要看个人股东所属国籍及税务居民身份等,不同的国家及地区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如果是中国内地税务居民,香港公司分红应依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香港居民,内地与香港签有“《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红筹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协议”,如果香港居民在大陆境内的时间一年内不超过180天(包括旅游,度假,探亲,以过境时间计算),则可以只在香港纳税。如果超过180天,就需要计算收入中来自大陆的部分,在内地缴税。
五、总结
综上所述,香港投资者在进军内地市场时,应综合考虑个人与公司投资的不同税务影响,以及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等相关规定,以制定最优的税务筹划策略。同时,投资者还需关注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变动,以应对潜在的税务风险和机遇。
作者简介
张 强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专注于重大民商案件解决及经济犯罪辩护。执业十多年来,办理案件数百起,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和勤勉尽责的服务态度赢得客户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