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并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个人创业贷款
1.贷款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新市民。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给予支持。
2.贷款额度
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年度在校学生视同毕业生)、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级以上职业资校或职业等级的个人创业,可申请3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3.贷款期限
最高不超过3年。
4.贷款贴息
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一年期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承担。(对稳定经营2年以上且已申请个人创业贷款的,可在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
5.反担保方式
(一)一般可采用以下方式: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2)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3)有价证券质押(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4)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创业人才个人及其创业项目,申请50万元以内贷款免除反担保;
(5)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担保;
(二)协商银行采用以下方式:
(1)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提供信用担保;
(2)稳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税收的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
6.申请材料(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反担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抵(质)押物权证(免除反担保或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人才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年度内学生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等级证书之一。
合伙创业贷款
1.贷款对象
符合个人创业贷款条件的贷款对象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2.贷款额度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贷款期限
最高不超过3年。
4.贷款贴息
新发放的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利息,一年期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承担。(对稳定经营2年以上且已申请合伙创业贷款的,可在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
5.反担保方式(同个人创业贷款)
6.申请材料(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1)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保卡;
(2)反担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抵(质)押物权证(免除反担保或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小微企业贷款
1.贷款对象
(1)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2)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小微企业。
2.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2年。
4.贷款贴息
(1)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额度300万元以内的贴息利率上限,参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一年期LPR-150BP至贴息利率上限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
(2)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额度在600万元以内的,有条件的县区可在贴息利率上限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
5.反担保方式
(1)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2)有价证券质押(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6.申请材料(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与1年内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
(3)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