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贷款多少 《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求《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我市

(一)信件。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28A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邮编:

(二)电子邮件。电子邮箱:

(三)电话、及传真。电话(传真):,联系人:王芬娟

附件: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46号)精神,扎实推进八个方面重点工作,着力做好民生保障和社会服务工作,激发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完善我市创业融资体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贷款是政策性贷款,通过政府担保基金担保,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贴息、免除担保费用等融资支持。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贷款业务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承办。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的专项基金。

本细则所称担保机构指受市就业中心委托,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的国有担保机构。

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指受市就业中心委托,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

本细则所称担保代偿备付金(以下简称“备付金”)指担保机构按约定向经办银行存放的用于代偿的备付金。

第二部分 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第五条 市就业中心是担保基金的责任主体,委托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运作管理。

第六条 担保基金用于大学生创业贷款批量担保,用于缴存备付金以及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管理费。

第七条 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赞助、捐赠。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拨付需要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通过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盘活存量闲置资金,形成的收益按年度纳入担保基金。

第八条 担保机构每年1月、7月,向市财政局和市就业中心报告担保基金使用情况,对担保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九条 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担保基金总额不足1000万元时,市就业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充担保基金,由部门预算列支。

第三部分 大学生创业贷款

第一章 借款人范围、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范围:35周岁以内,大专以上学历,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贷款条件:

1.营业执照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

2.除法定代表人外带动就业6人以上。

3.借款人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自有资金,无不良信贷记录,从事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二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应用于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流动资金及项目经营必须支出。贷款不得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最高1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5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超出部分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贷款期限最长2年,期间按合同约定付息还本,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20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确定。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核、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资料:

1.《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经营场地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带动就业人员近半年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第十六条 办理流程:

(一)贷款受理和资料审核(5个工作日)。借款人向市就业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推送至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回。

(二)经办银行审批、放款(3个工作日)。经办银行需要实地考察的企业,由经办银行联合市就业中心对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放款。

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不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不得设置资产抵(质)押反担保措施。

第四章 担保管理费及贴息

第十七条 担保管理费:担保管理费按贷款金额、贷款天数计算收取费率为1%/年,计算公式为:担保管理费=贷款金额×1%×贷款天数/365。每年由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办银行确认,市就业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担保管理费由担保基金列支,应用于大学生创业贷款的管理及对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等支出。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标准:借款人按期还款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利率给予贴息;逾期还款或依法追偿的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金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发生额计算由部门预算列支。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流程:经办银行每年4月、10月将按期还款的大学生创业贷款贴息金额汇总报送市就业中心,市就业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至借款人企业公户。

第五章 贷款回收与代偿

第二十条 贷款回收

(一)大学生创业贷款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偿还的,借款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大学生创业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积极履行贷后管理、跟踪检查及催收追偿职责。

(二)经办银行承担贷款回收的主要工作,对到期无法偿还的贷款,经担保机构核准后启动代偿程序并报送市就业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备付金的使用

备付金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备付金账户委托管理协议,做好资金管理。

(一)备付金的缴存

担保机构根据上月登记备案业务规模及担保代偿上限,将备付金存入在经办银行设立的备付金账户(即:当月需缴存备付金金额=经办银行上月新增担保贷款金额×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代偿上限)。

(二)备付金的支出

贷款发生逾期时,由经办银行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经催收确实无法还款且逾期超过60天的,可启动代偿程序,由经办银行按照委托协议直接划扣代偿资金,用以履行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的担保代偿责任。

(三)备付金的管理

经办银行应加强账户管理和资金核算,每季度与担保机构核对备付金归集、使用及结息计息等账户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担保代偿上限及分担比例

担保代偿上限为3%,以承办担保机构为核算单位,根据每月新增贷款核算转入备付金账户。对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由备付金在代偿上限内进行代偿。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贷款本息的80%和20%分担风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备付金追偿处置及损失的认定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对担保代偿贷款进行追偿,一方亦有权委托另一方就相应债权进行追偿。追偿获得的资金,在扣除必要追偿费用后按业务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备付金账户追回资金转入担保基金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就业中心全面负责大学生创业贷款工作。负责制定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细则,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审核贷款主体资格。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贷款贴息资金及担保管理费。委托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指导担保基金管理、备付金账户代偿和追偿工作。

(二)市财政局是担保基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担保基金预算管理;落实担保基金预算及拨付;根据市就业中心预算安排贷款担保管理费及贷款贴息资金;监督基金的预算执行。

(三)担保机构负责大学生创业贷款基金的日常管理,负责监管备付金使用;负责大学生创业贷款提供批量担保;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负责按期核查备付金收支情况和依法追偿工作,负责向市就业中心和市财政局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四)经办银行负责贷款项目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放款;负责定期向市就业中心、担保机构报送贷款发放、回收及代偿情况;负责贷后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担保机构做好担保基金、备付金的管理;负责配合担保机构做好逾期贷款代偿备案及贷款追偿;负责按期向市就业中心申报到期贷款贴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1〕63号)终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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