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加盟创业这属于什么创业 英泰案例|加盟商没有商业特许经营资格,加盟费能退吗?

加盟费能退吗?创业艰难百战多,很多没有专业知识和资源的创业人,在创业时都会考虑加入一些有知名度的加盟商。加盟

加盟费能退吗?

创业艰难百战多,很多没有专业知识和资源的创业人,在创业时都会考虑加入一些有知名度的加盟商。加盟商拥有商标、企业标识、专利等经营资源,以授权经营合同等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在法律上被称为“商业特许经营”。街头随处可见的快餐店、奶茶店等大多为这种模式。

然而鱼龙混杂的加盟市场中,总有一些加盟商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也没有按规定在商务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在不具备商业特许资格的前提下,以“加盟”“特许经营”等名义,收取高额加盟费,磨刀霍霍向“韭菜”。面对这种情况,加盟者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吗?

案情简介:

郑州的王女士在考察经营项目时认识了李某,李某称拥有“某高世界品牌”,王某于 2021年10月9日向李某的某智公司支付了50000 元加盟费,2021年10月24日,王某与某智公司签订了《加盟合作协议书》,约定王某加盟“某高世界”,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某智公司支付50 000元货款。后合同生效后,某智公司迟迟未按照王某要求准备商品,沟通无果时王某查询到某智公司是签订合同前10天注册的,并无商业特许的资格,“某高世界”并非被告的商标,王某获取上述信息后,要求某智公司退还原告货款及加盟费,某智公司予以拒绝,王某一纸诉状将某智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指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 01 知民初 468 号

裁判要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在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情况下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被告信息披露不实、缺乏核心经营资源,原告可以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04裁判理由: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被告公司未如实披露信息,原告王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1、如果特许人的统一经营模式未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易导致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成为特许人特许经营活动的实验活动,从而损害被特许人的利益。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年是特许人从事特许活动的必要条件。

2、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性,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特许经营模式下双方信息不对称,特许人往往掌握着重要信息,且这些重要信息对被特许人决定是否签订和如何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如何有效经营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了弥补被特许人信息方面的劣势,保护其合法权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特许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之一,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该条款赋予了被特许人在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情况下的法定解除权。本案中,被告信息披露不实,原告可以据此主张法定合同解除权。

三、被告披露信息不实,缺乏核心经营资源,还存在一系列

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故对原告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对于原告提出的第2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和货款共计100 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需扣除已经退还原告的货款6 835.2元。对于原告提出的第3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赁和装修损失,该笔费用因原告履行合同而支出,属于损失范围,应予赔偿。对于房租,原告支付凭证显示支付58 000 元;对于装修费用,原告支付凭证显示支付20 000元,其他材料费1万余元。综上,酌定损失为88 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智有限公司于2021 年 10 月 24 日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已经于 2022年2月 23 日解除;

二、判令被告某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加盟费50 000元,货款 43 164.80 元;

三、判令被告某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 88 000 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适用法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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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加盟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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