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加盟创业这属于什么创业 特许经营 | 加盟合同那些“坑”,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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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商授予加盟商特定许可,加盟商销售特许商的产品或服务,并得到特许商的经营指导和帮助的商务体系。(本文只阐述商业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在迎合市场、快速扩张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如不易控制和管理加盟商,不易保证加盟商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统一标准,公司声誉易受不胜任加盟商影响,特许经营合同限制策略和战略调整灵活性等。

常见的特许经营类型有哪些?

特许经营,分为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

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常见的有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他们将品牌、商标、logo许可国内生产厂家生产/销售,产品冠上“百事可乐”“可口可乐”的名号,加盟商也能保持原有的商号,单一地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标志所有权的商品,俗称“贴牌”。

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常见的有肯德基、麦当劳,是指特许者不仅将其拥有的商标授权加盟商使用,而且将其拥有的商店标志、店名、经营方式等授权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拥有特许者整个经营模式的经营权,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商与加盟商的关系如何?

特许经营的运营模式对加盟商来说,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合作模式。类似于类直营式经营模式。总部与加盟店需要做到品牌、系统、管理、运营的高度统一。总部会为加盟商提供门店、营运、培训及后端全方位支持,所有的操作必须依照总部的规定进行。

此模式中,总部与加盟商紧密合作,总部对于加盟商的要求较高,店铺所有经营权归加盟商,利润则采取分成形式。但是这对于总部的系统管理能力、单店运营模型成熟度、供应链、人资、培训等方面的要求非常高,例如麦当劳、肯德基就是采取这种模式。

什么是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就是之间合作的桥梁,是指加盟商为了经营某个项目(如:奶茶店、麻辣烫等餐饮项目)而与特许总部公司之间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它的法定名称叫“特许经营合同”,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的一种。

目前,我国商务部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共计5261家(数据截止至2019年底),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4795家,有399家企业未申请商标注册,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皇茶、鹿角巷的悲剧即将重演!

拥有专有技术的备案企业仅31家,不到0.59%,证明了什么,很多企业并没有专利技术或者没有备案的专利技术,而特许他人经营并支付该“专利”使用费。这意味着什么?就跟企业商标还没注册下来,就以“商标”转让出去一样,一旦商标没注册下来,这个“转让协议”不复存在,留下的就一堆法律问题。

加盟合同有哪些“坑”

一般加盟商都是初次创业的年轻人,自身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而相对于特许总部由于信息不对称更是“弱势群体”。在考察项目的时候,加盟商往往都被招商经理“牵着鼻子走”,在即将“大展宏图”之际,甚至对最为核心和重要的加盟合同一眼未看,便匆匆落下大名。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殊不知,你手中的加盟合同可能有很多“坑”!一不小心,你甚至可能加盟了一家假的特许企业,被骗得“体无完肤”!律先生在此列举几项,以供广大加盟商参考,以免上当受骗。

加盟合同“坑”之一

合同名称不敢写明“特许经营合同”

就跟前文所说的没有“专利”就向加盟商加收许可费,没有“商标”就向加盟商收取加盟费,而加盟合同是典型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法律上的“有名合同”。这一类“特许企业”往往使用“移花接木”的手法,以“服务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经营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合同名称,让加盟商形成“一般民事服务合同”的认知错觉,从而欺骗新晋创业者。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实际上,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根据从前期的合同签订,到后期的合同履行行为等,全过程去判断合同的性质。

律先生的服务经验来看,只要满足“经营者将自己的经营资源授权给他人按照统一模式经营并获取利益”这个核心要件,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适用特许经营特别法进行审理。

此外,未取得商业特许经营资格,法律上可能导致加盟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加盟商可向公司主张解除加盟合同或确认加盟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加盟商可以向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加盟费用,而且公司将构成违约。

加盟合同“坑”之二:

经营资源、企业备案表述含糊

经营资源是加盟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这也是加盟店日后取得盈利的基础。经营资源一般表现为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独有配方、店堂装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如果你的加盟合同中一直强调“经营管理”、“技术服务”、“培训服务”等字眼,但对上述列举的实质性经营资源只字不提或者表述含糊的话,那么这家公司就极有可能未取得特许经营的资格,那么自然也就不具备提供特许经营的服务能力了。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形,就要留心了,避免财产损失。

同时,还包括首份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店铺分布情况、市场计划书、特许人承诺等特许经营备案申请必备材料,以上材料都是做特许经营备案必备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些材料,证明这家企业很可能没有特许经营执照。

加盟合同“坑”之三:

无“加盟费”或“特许使用费”约定

特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盈利,特许经营合同必然要约定“加盟费”或“特许使用费”。

如果你的加盟合同中无“加盟费”或“特许使用费”等类似字眼,而取而代之的是“运营服务费”或“培训指导服务费”等,那么这家公司是否是正规的特许经营企业也就很悬了。因为它不敢光明正大地收费,反而在收费项目上玩了一个花招,以“培训指导”的名义,实质上收取了“加盟费”,目的还是为了规避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法规对其的约束。

加盟合同“坑”之四:

领取资料视为接受培训,费用概不退还

在很多加盟合同中,都会有这样一条“霸王条款”,即:(加盟商)领取资料视为接受培训服务并掌握核心技术,费用概不退换。这种约定显然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法院对此问题的一般性意见是:首先,领取资料和实际接受培训并掌握核心技术是两个事实行为,不能等同;其次,特许企业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提供的资料为独特的核心技术,即需要达到在相关部门登记的程度,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者,即使特许企业提供的是独特核心技术,加盟商只是领取资料但未实际使用该经营资源,也不构成“拒绝退费”的理由。

很显然,特许企业的这种“概不退费”的条款是吓唬老百姓的!

加盟合同“坑”之五:

只提供咨询建议,不对经营管理体制作统一要求

在加盟合同中,如果出现如下或者类似条款,你一定要担心了:

“甲方(特许企业)仅提供指导培训方面的服务与建议,是否采纳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不干预或参与乙方的经营活动,也不对乙方的经营体系、财务管理体制、经营管理体制、经营口号、经营理念等各项内容具有任何控制力。”

这可以说是特许企业规避商业特许经营法规的最高境界了!

特许企业设置这个条款的目的就是直接表明自己没有控制加盟商的经营自主权,从而没有形成统一的经营模式,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

相关法院已有依据此类条款而裁定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判例。因此,广大加盟商,一旦看到这样的合同条款,一定要警惕起来。

结语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有着显著差别,适用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合同定性不同其诉讼结果也可能完全不同。在加盟的道路上,虽然说特许企业可能给你“挖坑”不少,但是只要你能擦亮眼睛,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就一定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备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相关批准文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

5. 其他文件:首份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店铺分布情况、市场计划书、特许人承诺

5. 经营资源证明: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注册证书、专利注册证书、其他经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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