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人社发〔2020〕133号
操作办法》的通知
海州区、连云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根据《连云港市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连财社〔2020〕62号),特制定《连云港市市级创业补贴资金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0年8月4日
连云港市市级创业补贴资金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根据《连云港市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连财社〔2020〕62号),现制定连云港市市级创业补贴资金操作办法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首次成功创业(第一次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下同)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二)补贴标准
市区范围内,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请材料
向创业主体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应提供《连云港市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及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带动其他劳动者灵活就业的应另提供协议或劳务关系证明。
(四)审核流程
1.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受理申请,初审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创业时身份及带动其他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情况;
2.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并出具审核结果;
3.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复核上述结果并比对纳税及初创情况。
4.市财政部门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创办该主体时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2.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通过比对就业信息系统获取数据。
3.该项补贴按季度受理并拨付款项。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市区范围内,初次创业租用市级及以上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2.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年度申请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且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创业主体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应提供《连云港市市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合同协议地址与注册地址应一致)、据实发生的租金票据、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审核流程
1.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受理申请,初审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创业时身份;
2.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复审并出具审核结果;
3.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复核上述结果及初创情况。
4.市财政部门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创办该主体时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2.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首次入驻,每满1年后提出上年度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3.创业主体应在同一地址申请享受该项补贴。
4.该项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次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市区范围内,按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其他就业人数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材料
初创主体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应提供《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审核流程
1.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受理申请,初审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创业时身份及带动其他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情况;
2.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并出具审核结果;
3.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复核上述结果及初创情况。
4.市财政部门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创办该主体时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2.其他被带动人员需在初创主体名下参保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该项补贴按季度受理并拨付款项。
四、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1.依法成立达到市级及以上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
2.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
根据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水电、宽带接入等维持正常运转,以及基地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的支出和补贴资金规模等情况,按照不超过1000元/年的标准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应提供《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4)及以下材料:
1.基地应提供:基地营业执照、据实发生的水电宽带接入等运营费用发票、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者应提供:房产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创业者居民身份证、据实发生水电宽带接入等运营费用发票、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审核流程
1.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受理申请,初审申请材料;
2.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并出具审核结果;
3.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复核上述结果及初创情况。
4.市财政部门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符合条件的主体,每满1年后提出上年度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2.利用自有房屋初次创业者,创业主体营业执照地址、房产证地址、实际运营地址应一致,房产持有人与初次创业者一致。
3.该项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次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五、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内注册登记,3年内经孵化成功后搬离并在外(市区范围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户数,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户数和补贴资金规模,给予5000元/户的补贴。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应提供《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成功企业花名册》(附件5、6)、基地营业执照、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入驻及迁出为同一企业)、与初创主体签订的创业服务协议、经创业孵化主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通知书、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审核流程
1.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受理申请,初审申请材料;
2.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并出具审核结果;
3.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复核上述结果,并比对孵化成功实体初创及纳税情况。
4.市财政部门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其他事项
1.享受该项补贴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11月19日。
2.经孵化初创企业与迁出后应为同一企业,且法定代表人不得变更。
3.该项补贴按年度申请拨付,每年度申报一次。
六、创业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
1.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鼓励全民创业政策二十八条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58号)文件中第十三条所涉及市级优秀创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个项目5-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申请材料
创业主体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申领补贴时,应提供《连云港市市级创业项目申请表》(附表7)、收据、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审核流程
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负责人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年度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连云港市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3.《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4.《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
5.《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6.《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成功企业花名册》
7.《连云港市市级创业项目补贴申请表》
附件1:
连云港市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